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552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克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燕,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齐,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继周。
被
申请人:黄正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继周、黄正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遂于同年8月12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发出《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后十日内对案件重新仲裁。2016年8月15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决定对案件进行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世海
代理
审判员 翟苏南
代理
审判员 彭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