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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特552号之一

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陈继周、黄正淑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陈继周,黄正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552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克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燕,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齐,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继周。

被

申请人:黄正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继周、黄正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遂于同年8月12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发出《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后十日内对案件重新仲裁。2016年8月15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决定对案件进行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世海

代理

审判员  翟苏南

代理

审判员  彭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