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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特288号

周米姣、季富莲等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周米姣,季富莲,许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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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288号

申请人:周米姣。

委托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季富莲。

申请人:许琳。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桂花路19号。代表人:贾一农,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瑾,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0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周米姣与申请人季富莲、许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黄韦卿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周米姣与申请人季富莲、许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08月17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周米姣理赔款128000元,于2016年9月20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韦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杨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