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涪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百叶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郑君被执行人绵阳市七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29号。
法定代表人:曾健。被执行人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兵。被申请人曾健被申请人向红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所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均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书面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平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