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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277号

余洪英与邱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洪英,邱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277号申请人余洪英,女性,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邱超,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22.17元。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