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伦富。
委托代理人:杨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孝思。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安县万中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提镇荆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谭孝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世柱,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伦富因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伦富的委托代理人杨燕,被上诉人公安县万中燃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世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伦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5.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肖俊文
审判员 曾凡玉
审判员 王同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