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1024号罪犯刘明友,男,生于1966年8月12日,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至2016年5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系累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明友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明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魏福海
审判员 陈晓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