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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755号

王教友与赵吉泉、刘秀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教友,赵吉泉,刘秀芳,徐胜伟,孙娜娜,毕起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王教友。被执行人赵吉泉。被执行人刘秀芳。被执行人徐胜伟。被执行人孙娜娜。被执行人毕起祥。本院在执行王教友与赵吉泉、刘秀芳、徐胜伟、孙娜娜、毕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