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626号
原告:威海市创业促进会,住所地威海市政府七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斐斐,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创业促进会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国建
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
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