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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626号

原告威海市创业促进会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威海市创业促进会,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626号

原告:威海市创业促进会,住所地威海市政府七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斐斐,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创业促进会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国建

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

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