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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1044号

李贵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贵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1044号罪犯李贵茂,男,生于1993年2月22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彝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茂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贵茂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系主犯,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贵茂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贵茂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贵茂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魏福海

审判员  陈晓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