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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民初942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初94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崔某某,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 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