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财保6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郑庆华。解除保全
申请人:郑心怡。解除保全
申请人:熊楚强。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桂英。
被
申请人:周敏。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庆华、郑心怡、熊楚强、王桂英与被申请人周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鄂0804财保6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周敏驾驶的湘A46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1辆予以扣留。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敏驾驶以王俊名义登记湘A46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扣留。案件申请费12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庆华、郑心怡、熊楚强、王桂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小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