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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683号

郭庆平与庞春福、祝洪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庆平,庞春福,祝洪彬,陈宗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平。被执行人庞春福。被执行人祝洪彬。被执行人陈宗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平与被执行人庞春福、祝洪彬、陈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4)成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根友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陈会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朝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