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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2266号

谷娅礼与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谷娅礼,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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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民初2266号原告谷娅礼。委托代理人谷振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谷振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环路。法定代表人黄金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跃东,公司法律顾问,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谷娅礼与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娅礼、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跃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娅礼诉称,2015年6月11���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参与出资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职工出资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7万元,年利率27%,按季结息,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11日,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项目已征用土地为原告上述出资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给付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7万元及结息。原告提供证据:

一、《职工出资建房协议书》一份。

二、被告出具的借款收据一份。

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2014年6月11日谷娅礼出资11万,于2015年6月11日支取相应利息28600元。于2015年6月11日双方签订职工出资建房协议书,原告用自己的利息31504元和出资28496元共出资17万元。对原告提交的《职工出资建房协议书》、借款收据无异议。因公司经营困难没��及时给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原告谷娅礼出资11万,利息结算后,双方于2015年6月11日签订了《职工出资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7万元,年利率27%,按季结息,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11日,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项目已征用土地为原告上述出资提供担保。上述事实由《职工出资建房协议书》、借款收据、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职工出资建房协议书》,实为借款协议,双方的借款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息、偿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利息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给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谷娅礼借款17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后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河北卓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珍友

审 判 员  张宏生

人民陪审员  严 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向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