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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978号

张西录与姜之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西录,姜之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张西录。被执行人姜之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之章经营的窑厂红砖二十万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的红砖由被执行人看管,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向东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