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张西录。被执行人姜之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之章经营的窑厂红砖二十万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的红砖由被执行人看管,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向东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