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763号原告王玉杰,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被告马文昌,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杰与被告马文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王玉杰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健
王玉杰与马文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763号原告王玉杰,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被告马文昌,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杰与被告马文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王玉杰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