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8005号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里7号302室。法定代表人于颂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金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彩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