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78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海益酒业商行被执行人昌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30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昌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昌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昌燕(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8的存款人民币184938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