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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1735号

朱月珍、钟松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月珍,钟松秋,董汝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朱月珍,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下村双溪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

申请执行人:钟松秋,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古县渡镇钟岸村,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3********。

被执行人:董汝秋,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昌洲乡下脑村,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4********。申请执行人朱月珍、钟松秋与被执行人董汝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17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