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3民初366号原告祁某某,天祝县某某镇农民。被告孔某某(曾用名孔某),天祝县某某镇农民。
原告祁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于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
原告祁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3月14日在天祝县某某镇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于2007年12月7日生育长子祁某甲。2009年5月被告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分居达六年之久。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孩子祁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祁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孔某某缺席无答辩。原告根据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两份、户口簿复印件三份,共同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及原被告和婚生孩子的基本情况。2、天祝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该证明经天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及天祝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共同用于证明被告孔某某离家出走长达七年,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在上述原告陈述和本院认定证据的基础上查明: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14日在天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月7日生育长子祁某甲,2009年5月被告孔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出走后婚生孩子祁某甲随原告祁某某一起生活。现原告祁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婚生男孩祁某甲由原告抚养。本案受理后因被告孔某某下落不明,本院遂依法在《甘肃法制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孔某某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届时被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被告孔某某离家出走长达七年之久,且下落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祁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婚生男孩祁某甲现随原告祁某某生活,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符合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亦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祁某甲随原告祁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福才
代理
审判员 邵金翔
人民陪审员 蒲 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