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95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永州博锋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博。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博锋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16)第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