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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069号

孙丁丁与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天间彩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孙丁丁,北京天间彩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475号.法定代表人吴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

原审

被告:北京天间彩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冠庭园10号楼2层2-A。法定代表人郝建伟。

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丁丁、原审被告北京天间彩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58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孙丁丁通过网络向北京天间彩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商品,北京天间彩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物流配送方式交付货物,故孙丁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平

代理

审判员 陈 斌

代理

审判员 柳 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泽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