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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1984号

厦门市百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厦门市百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5民初1984号

原告:厦门市百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乐,该公司员工。

被告: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厦门市百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侨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侨典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文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侨典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当金900000元,并支付典当期限届满之日即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当金之日止的典当综合费及利息(其中,典当综合费按月利率27‰计算,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6年7月10日止的综合费及利息为826650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址在泉港区东西六路北侧现代城7#104-105号店面(在建工程,土地证号:泉港国用(2008)第006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38080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安第350505201130008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350521201104200101)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执行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日,其与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址在泉港区东西六路北侧现代城7#104-105号店面作为当物向原告申请当金900000元,典当期限自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9月29日,月综合费率为22‰,逾期未支付综合费的,则从逾期之日起综合费按月27‰、利息按月6‰计算。典当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当金。被告信昌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百侨典当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情况说明、被告营业执照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于2013年4月2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1份。以证明双方签订典当合同,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事实。3、房屋他项权证书(泉港房他证2013字第××号)1份。以证明被告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4、原告出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各1份。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4月3日向被告出具《当票》,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告出具《续当凭证》,并具体载明当金、当期、综合费用等事项的事实。5、指定汇款账户声明、企业网银电子回单、收款收据各1份。以证明原告收到当金900000元的事实。6、借款逾期催款函及送达回执各1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信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有关诉讼权利。证据1-6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日,被告信昌公司与原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1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信昌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址在泉港区祥云中路与柳山街交叉口三青现代城7#104、105号店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泉港国用(2008)第0064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5052120110420010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安第350505201130008号]作为抵押向原告申请典当借款;当金900000元;典当期限自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9月29日,典当综合费率为月22‰,如逾期未支付综合费用的,则从逾期之日起综合费率按月27‰,利率按月6‰计收;综合费用分期支付,每期按三十天计,第一次支付综合费为实际贷款发放日至2013年5月2日,其余各期综合费须分别于2013年5月2日、6月1日、7月1日、7月31日和8月30前支付;若续当,应按约定支付综合费用、利息,《续当凭证》上确定的续当日期视为本合同典当期限的展期,除本合同抵押典当期限终止日变化为续当终止日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所有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4年4月3日,双方对当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信昌公司发放当金900000元。2014年2月26日,原告同意被告的续当申请,续当期限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续当月综合费率2.2%。2016年2月29日,原告向被告信昌公司发出借款逾期催款函,被告于2016年3月1日出具《借款逾期催款函》送达回证。2016年7月13日,原告诉诸本院。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百侨典当公司与被告信昌公司签订的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信昌公司发放当金,被告在续当期限届满后未续当亦未赎当,使本案当物成为绝当,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信昌公司偿还当金9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信昌公司约定典当抵押事项并经登记生效,原告依法享有抵押权,故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绝当后,典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告应依法处理当物以实现债权,且双方未对绝当后的逾期综合管理费及利息作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信昌公司支付支付典当期限届满之日即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当金之日止的典当综合费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信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javascript:SLC(57064,3)?)、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javascript:SLC(57064,4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市百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900000元;

二、上述债务,原告厦门市百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从被告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址在泉港区祥云中路与柳山街交叉口三青现代城7#104、105号店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泉港国用(2008)第006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安第350505201130008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50521201104200101]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厦门市百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40元,减半收取计12170元,由原告厦门市百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70元,由被告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被告负担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平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煌燃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对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javascript:SLC(54989,0)?)》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