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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审99号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等城建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张弘,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张弘,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嘉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房裁字(2015)第11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区房管局称,西房裁字(2015)第11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区房管局作出西房裁字(2015)第11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裁字(2015)第11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茜

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