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恢90、91、92、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63号。负责人孙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住资中县。委托代理人曾智勇,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刘德婵,女,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崔忠喜,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陈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XX,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张颖,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代贵勇,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资中民初字第2691、2690、2689、26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向被执行人刘德婵、崔忠喜、陈俊、XX、张颖、代贵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婵、崔忠喜、陈俊、XX、张颖、代贵勇履行(2012)资中民初字第2691、2690、2689、26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72627.92元及利息43574.16元(算至2016年4月7日)、案件受理费760元,并承担执行费1354元。但被执行人刘德婵、崔忠喜、陈俊、XX、张颖、代贵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德婵、崔忠喜、陈俊、XX、张颖、代贵勇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德婵、崔忠喜、陈俊、XX、张颖、代贵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人民币1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