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996号原告何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杰亮,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蔡玉华,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与被告贾杰亮、蔡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艳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盛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