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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996号

何建与贾杰亮、蔡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建,贾杰亮,蔡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996号原告何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杰亮,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蔡玉华,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与被告贾杰亮、蔡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艳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盛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