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5民初1487号
原告:林起航,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杜成亮,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林起航与被告杜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起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成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起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杜成亮立即偿还给林起航借款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日,杜成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林起航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并由陈吉海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尔后,林起航向杜成亮催讨未果,故具状起诉。杜成亮未作答辩。林起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由杜成亮出具的借条一份,杜成亮未予质证。对林起航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林起航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日,杜成亮向林起航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林起航,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陈吉海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尔后,林起航向杜成亮催讨未果,杜成亮尚欠借款200000元。
本院认为,林起航与杜成亮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杜成亮应当偿还借款。故林起航要求杜成亮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成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杜成亮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给林起航借款20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杜成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翠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