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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行初199号

潘杰敏与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投诉举报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杰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4行初199号原告潘杰敏,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卢鉴,局长。

原告潘杰敏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销投诉举报答复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杰敏负担。

审 判 长  崇毅敏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张 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