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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4425号

阮永健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阮永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425号罪犯阮永健,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清城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永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判处被告人阮永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253.79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阮永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阮永健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28日至2016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并且有14次嘉奖);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12月10日因不熟悉互监组管理要求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5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5253.79元已执行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阮永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阮永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妤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