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李艳颜,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新县。再审
被
申请人:关艳芳,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再审申请人李艳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本院于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的(2015)清英法含民初字第87号的判决有异议,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被告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夫妻共同偿还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程序违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债务,除夫妻一方能证明与债权人约定的为个人债务,或者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从案件证据看,借款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原告的钱直接划入申请人的账户,因而申请人是知道该款项的,原审认定为夫妻债务是正确的。因而本院判决申请人共同偿还夫妻债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此外,程序问题,在答疑时,申请人承认诉状副本送达其母亲家,她只不过不予理会,申请人的行为是其放弃诉讼权利,造成后果应由其承担,而后期本院因为其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形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为夫妻债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申请人共同偿还夫妻债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且程序合法。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艳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穆智渊
审 判 员 :罗慧宁
代理
审判员 :周新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健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