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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302号之二

徐娜与金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娜,金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3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娜,农民。

被执行人:金大伟,农民。本院在执行徐娜与金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金大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未能执行。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传伟

审判员  王永成

审判员  张占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