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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355号

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耿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耿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355号

原告: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亳州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天义,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耿长春,女,1972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耿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以被告已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东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