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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363号

崔静与范连合、陶钢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静,范连合,陶钢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363号原告崔静,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郭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连合,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刘济金,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钢岭,男,现住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机构代码70094834-5。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川,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静与被告范连合、陶钢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静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陶钢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静撤回对陶钢岭的起诉。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晓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