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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字第83号

吴雅舟与俞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雅舟,俞晓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吴雅舟,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三旗杆村三旗杆166,身份证号1308271984********。被执行人俞晓东,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组***号,身份证号1308021975********。本院在执行吴雅舟与俞晓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俞晓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吴雅舟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雅舟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审判员  王恩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