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刑更929号

杨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929号罪犯杨弟,农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弟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于2012年4月17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30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7月至2015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弟在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共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弟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令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