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核32132379号被告人马尕西木,曾用名XX新、马维华、“阿訇”,男,东乡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县,不识字,农民,住东乡县春台乡龙甫村上社**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4月13日被云南省个旧市公安局沙甸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14日被临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邵岩,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尕西木犯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5)临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尕西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马尕西木与马麻乃(已判刑)商议,从云南收购毒品海洛因,并雇人运输至甘肃兰州后自找销路,毒资及运费各自承担。马麻乃又与宗尤素夫(另案处理)商议合资做毒品“生意”,宗尤素夫同意后,先后给马麻乃汇去毒资12万元。被告人马麻乃又联络马志林(另案处理)在云南共同收购毒品海洛因1810克。马尕西木出资146400元,拥有610克的毒品,其余毒品属马麻乃、宗尤素夫及马志林。马麻乃与马志林为赚取运费,又添加了405克毒品,毒品数量达到2215克。马尕西木承诺以5万元的价格,让马绍昌(已判刑)将毒品运送到甘肃兰州,并支付给马绍昌2万元。马绍昌又找到唐永平(已判刑),让唐永平将此毒品运送到兰州。同年10月23日1时许,唐永平利用货物列车押运员的便利,将此毒品运至兰州,在兰州市中医院门口,与马尕西木雇佣给前来“接货”的闵扎果(已判刑)交接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唐永平上衣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从闵扎果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包。马尕西木驾车逃脱。经称量、鉴定:所查获的可疑物净重分别969克、1246克,共计221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9.14克%、58.78%、69.56%、66.74%、56.28%。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毒品五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量毒品记录证实,2009年10月23日,临夏市公安局民警从唐永平处扣押毒品可疑物两包,合计净重969克;从闵扎果处扣押毒品可疑物三包,合计净重1246克。以上物证均经质证予以确认。2、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尕西木生于1964年7月1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2)办案说明、提取笔录证实,2009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临夏市公安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兰州市中医院门口抓获正在交易毒品的同案犯人唐永平和闵扎果时,被告人马尕西木驾驶甘N1**03黑色本田雅阁轿车逃跑并强行开车撞坏抓捕组拦截的甘N0**77黑色桑塔纳轿车逃逸,凌晨5时许,追捕组民警在兰州市黄河啤酒厂附近,发现了被丢弃的甘N1**03轿车,经查询该车车主为马尕西木父亲马占福。对该车辆民警予以了提取。并调取了该车机动车档案资料。(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马尕西木因涉嫌2009年10月23日贩卖毒品案被上网追逃。(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2009年8月20日,临夏市公安局获得线索,有个叫“阿訇”的临夏人频繁向云南联系交易毒品,并欲将毒品由云南运到兰州进行分销。当日立案。2009年11月30日马尕西木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2010)临州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2011)甘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对被告人马尕西木伙同马麻乃、宗尤素夫、马志林商议出资购毒,马尕西木雇佣马绍昌、闵扎果运输毒品;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马麻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马绍昌无期徒刑、唐永平有期徒刑十五年、闵扎果有期徒刑十年。(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13日15时许,民警对辖区居民小区的暂住人口进行巡查和登记。15时30分,巡查至个旧市沙甸区新沙甸小学教师楼北楼602室时,发现该室内暂住一名男子,在对该男子登记核查时,该男子向民警提供了一张一代身份证,自称叫马维华,1973年8月8日生,东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08080011,系甘肃省东乡县春台乡人。民警在对该男子和其提供的身份证的相片信息进行比对时发现非系同一人,就对该男子当场进行盘问,发现该男子神色慌张,对盘问的问题刻意的逃避掩饰,并以找出租房房主为借口要离开,为核实该男子的真实身份信息,后请示领导后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内继续盘问。经审查,该自称马维华的男子真实姓名为马尕西木,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东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0701009X,家庭住址:甘肃省东乡县春台乡龙甫村上社24号。在抓获过程中,被告人马尕西木未反抗,民警未使用武器和警械。上述证明与查扣的马尕西木使用的马维华一代身份证印证。(7)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证实,个旧市公安局沙甸派出所对自称马维华的人从2015年4月13日16时至4月14日4时进行盘问,后延长盘问至4月15日16时。(8)东乡县公安局锁南派出所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马维华系我辖区春台乡龙甫村上社36号,男,东乡族,1973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6****08080011。此人身份证(二代)受理时间为2008年2月28日。并附马维华照片,该照片不是马尕西木。(9)通话清单证实,马麻乃所持手机150****3488与马尕西木所持手机152****3588在2009年9月20日至10月7日间有20余次通话情况;与宗尤素夫所持手机在10月1日-7日间有过30余次通话情况。马麻乃所持手机151****9115与马尕西木152****3588在9月20日至10月22日间有过60余次通话情况;与宗尤素夫所持手机在9月30日至10月22日间有过70余次通话。马尕西木152****3588与马绍昌137****5152在9月8日至10月22日有过20余次通话记载;与闵扎果所持手机132****9557在9月20日至10月23日有过130余次通话。马尕西木所持手机135****5991与马麻乃所持手机151****9155在10月22日有过2次通话记载;马尕西木152****3588与马绍昌所持手机在10月19日至22日有过6次通话记载;与宗尤素夫所持手机在9月30日至10月22日间有过30余次通话记载。马志林所持手机与马麻乃所持手机在9月30日至10月22日有过百余次通话记载。马绍昌亦与唐永平有过频繁联系。(11)甘肃省民委招待所住宿登记证明证实,2009年10月23日闵扎果入住过402房间。该事实与闵扎果供述的当日用自己身份证登记入住该房间,在收取马尕西木130元钱后,与马尕西木发生了两性关系,后马尕西木承诺给其1000元,开车与宗尤素夫带其去兰州市中医院接毒品的情节相一致。(12)借记卡账户明细证实,10月22日有一笔2万元的进账,该事实与马麻乃供述的,马尕西木告诉自已账户名为“马海英”的帐号,让自已转告马志林将2万元运费汇过去的情节相互印证。(13)办案说明证实,卷内第87页辨认照片中戴白帽、眼镜的(6)号照片是马尕西木在兰州市上西园从出租屋内搜出的;第156页(11)号照片来源于案发期间马尕西木乘坐兰州至昆明飞机时机场安检卡口的截图照片;第161页辨认笔录中的(7)号照片来源于马尕西木人口信息照片。3、证人证言(1)证人李秀琴证言及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从马麻乃与李秀琴居住的云南省禄丰县广通镇老街中段家中搜出了两双白线手套和宽胶带。与马麻乃供述伙同马志林带白线手套添加毒品、有用宽胶带缠封的情节相互印证。(2)证人刘会翠证言证明,丈夫唐永平从事火车货物押运工作。(3)证人马麦燕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马尕西木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316号3号楼1单元203室居住过,有一辆黑色广州本田轿车。(4)证人马云证言证明,认识602室的男性,留着长胡须,听说是大西北的。半年前该人和一40多岁的女子及其儿子居住生活,在2014年3月1日之前就居住在教室楼了。(5)证人沙海东证言证明,经出示马维华相片,称该人住在其家楼上,六楼。来沙甸有一年多快两年了。以前和一个30多岁的女人住在一起。(6)证人马海成证言证明,马尕西木之父马占福患有老年痴呆,说不了话。爷爷马占福名下有一辆甘N198**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不知道这两车平时谁在开。经马海成辨认,确认本案被告人是其父亲马尕西木。4、同案犯供证(1)同案犯马麻乃供证,2009年7月26日,我到云南楚雄州禄丰县广通镇,先后遇见马尕西木及马志林,约好共同做毒品“生意”并互留手机号。2009年10月,我和马尕西木谈好共同贩毒之事又去找马志林借钱,马志林答应。大约在10月10日,我在一个外号叫“新疆人”的手中以每克240元的价格买了两包毒品海洛因,净重610克,并把“新疆人”的卡号告诉马尕西木让他打款,马尕西木先打了10万元,次日又打了46400元。该毒品由马志林保管。当天马志林以245元/克的价格买了三个长方体形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035克,后又买了165克,掺入第一次的610克中,包成两个不规律形状的海洛因块子,这样我和马志林两人共准备了1810克海洛因,全由马志林保管。我给广河三甲集宗家村的宗尤素夫打电话让他把款打到我的卡上,宗尤素夫是我的姑舅,我们两人合作,我和宗尤素夫两人各占一股,宗尤素夫往我卡上汇了10万元,我加上自已的两万元,合计12万元交给马志林,马志林借给我5万无的货,这样我和宗尤素夫两人的货款是17万多。准备妥当后,我就让马尕西木来云南准备发货。我和宗尤素夫的货加起来是700多克,其余算马志林的。这批货的到达地是兰州市,接货人是马尕西木,他负责给运毒品的人结清运费。马尕西木来云南负责将毒品运往兰州,当时讲好运费一块子1万元,合计5万元,每人600克毒品股子,我和尤素夫共同拥有600克,因运费每块上涨2000元,马志林说要往里加毒品,给我加成700克,其他的都算马志林名下,讲好各自拿回去后自找销路。我没有告诉马尕西木往里面加毒品的事。10月17日晚7时许,在禄丰县广通镇茶叶市场对面路口,马志林把毒品交给我,我随后交给马尕西木。10月22日中午时马尕西木告诉我一个账户名“马海云”,让我转告马志林将2万元运费汇过去。我的2万元运费先让马尕西木垫付。经马麻乃对宗尤素夫、马志林、马尕西木的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认上述三人就是与自己共同购买毒品的人。(2)同案犯马绍昌供证,2009年10月17日上午,马尕西木给我打电话说:“我在广通,毒品已经准备好了,你帮我送到兰州市。”后我和马尕西木约好在我家见面详细谈。下午2时40分左右马尕西木就来到我家,我问他毒品有多少,他说:“有五块子。”我问他运费给多少?他说:“五万”。我说太少了。马尕西木说这是老板定的价格,没办法再加,之后马尕西木给了我2万元钱说:“事成之后再给你剩余的3万元钱”,这样我也就答应了替马尕西木将五块毒品海洛因送到兰州市。后我给唐永平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去兰州市的货车,唐永平说有,我就叫他到我家,我对唐永平说:“有五块毒品海洛因,你给送到兰州市。”唐永平问我:“运费是多少?”我说:“5万元。”唐永平说少了一点,但还是同意送毒品。后我就打电话把马尕西木叫到我家,与唐永平两个见了面。当晚7点左右马尕西木将五块毒品海洛因装在一手提纸袋拿到我家,并说:“把货送到兰州市后给我打电话,我自已来取”。当晚11点左右唐永平来到我家,我将五块毒品海洛因交给唐永平,告诉他把毒品海洛因送到兰州市西货站附近的中医院门口后给马尕西木打电话,他自己来取货,并且告诉了唐永平的电话号码,唐永平就从口袋中取出一个浅兰的布袋子,从XX新拿来的纸袋中取出五块子毒品海洛因装到布袋子中。2009年10月22日晚11时左右,唐永平给我打电话说:“我已经把毒品送到兰州市了,马尕西木的电话打不通,你给联系一下。”这样我就给马尕西木的另一个手机打电话,告诉他:“我的朋友已经把毒品送到兰州市,你和唐永平联系一下。”后来我就被抓了。马尕西木说过运费共计5万元,剩余的3万元到兰州后拿到货后再给唐永平。马尕西木交给我的毒品中有三块是长方形的块状,用黑色塑料包着,另外两块是用黄色胶带缠着的不规则形状。经马绍昌对XX新(马尕西木)、唐永平照片进行混合辨认,指认马尕西木就是交给其毒品,让其负责运送到兰州的人,唐永平就是自已找来运送毒品到兰州的人。(3)同案犯唐永平供证,2009年10月17日下午,马绍昌打来电话问我是否押车到兰州,我说是,马绍昌让我帮他的朋友带东西到兰州。后马绍昌又打来电话叫我到他家来。我到马绍昌家,他拿出一个手提纸袋,并从纸袋里取出五块毒品装进我带去的兰色手提袋中,还用一条灰色裤子盖在毒品上面。17时许,我路过马绍昌住的那条街时,碰见马绍昌和他妻子,马绍昌就指着离我们有二、三十米远的台球桌跟前的一个年约五十岁,戴近视眼镜的人说此人就是在兰州接毒品的老板。当时马绍昌说毒品送到兰州后,接货的人会给我3万元钱的运费。我提上毒品后和马绍昌一起走到火车站,我把毒品放到车厢里的白糖上面。2009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我把毒品从云南带到兰州,在兰州市中医院门口,按照马绍昌的安排,在等兰州市接毒品的女子,见面后,我正准备把毒品交给接货的女子,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我身上查获毒品二包,从那女的手中查获我交给她的另外三包毒品。经唐永平对马尕西木、马绍昌的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是马绍昌让其将毒品运送到兰州的人,马尕西木就是毒品的“老板”。(4)同案犯闵扎果供证,2009年10月22日下午1时许,我在兰州市小西湖闲逛时,有一个带眼镜的人(指马尕西木),开一辆黑色轿车过来停车问我说:“宾馆里(指嫖娼)去吗?”我答应并座上他的车,到小西湖招待所402号房住宿,住下后就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他就给我130元并问我:“我有些东西你去拿一下,给你1000元你去不去?”我问他:“什么东西?”他说:“你别问。”我就答应了他。约18时许,戴眼镜的人接了个电话,并指给我窗户外边马路上站的那个人,让我下去把他领进屋,我就把那人(指宗尤素夫)领进屋,三个人等到次日凌晨零时许,那戴眼镜的人让我走,我们三个人下楼后,戴眼镜的人开车,那个人(指宗尤素夫)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到兰州市中医院门口,他让我下车并等了一会,戴眼镜的人给我打来电话讲:“那个人过来了,你拿上。”我便从对面过来的人手中拿上一个兰色包包,我俩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当场从那包内查获净重1246克毒品海洛因。经闵扎果对马尕西木、宗尤素夫照片进行混合辨认,确认带其到兰州市中医院门口接毒品的人就是此二人,当时驾车的人是自己以前不认识的马尕西木,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就是以前不认识的宗尤素夫。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马尕西木供述与辩解,自称叫马维华,并出示马维华身份证,是去年5月份来沙甸的。出生于1973年8月8日,并自述1973年开始的简历。在沙甸将近一年时间主要是在文山邱北买卖三七、虫草等。自述父亲叫马海生。2014年5月到沙甸区,到8月份租了房间,房租每月400元,交了一年的房租。曾和邱北的一回族女子居住,后分手。自己的身份证上的名字是马维华,是2005年回东乡县公安局办理的。自己真实姓名叫马尕西木,自2009年10月份以来,自己的真实身份证马尕西木丢过了,一直没有使用过自己的真实身份证,一直用的是马维华的户籍信息,但马维华身份证上的照片是自己的,这张马维华身份证是在春台派出所办理的。父亲叫马占福。自己没有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事。绰号“尕胡子”。不认识马麻乃、马绍昌、宗尤素夫、唐永平、闵扎果。不知道甘N1**03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是谁的。家人是否有车也不知道。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提取笔录证实,从马麻乃手机中调取的信息显示,其与马尕西木(输为“办人”)152****3588手机有过通话记录,与马麻乃供述的,为了购买毒品与马尕西木通话的事实相互印证;从马绍昌手机调取的信息显示,其与马尕西木(输为“马开心152****3588”)、唐永平有过通话记录。与马绍昌在侦查阶段供述的,马尕西木要将毒品运输到兰州,承诺给自己5万元运输,自已又找到唐永平,让唐永平将毒品运输到兰州。而与二人相互通话的事实相互印证;从唐永平的手机中提取的信息显示,其与马绍昌有过通话记录,与唐永平供述的,马绍昌为让其将毒品运到兰州,二人之间通话联系的事实相互印证;从闵扎果手机中提取的信息显示,其与马尕西木152****3588有过通话记录,与闵扎果供述的,马尕西木承诺给其1000元,带其一同去兰州市中医院门口接毒品相互通话的事实相互印证。(2)提取笔录证实,10月22日公安干警在兰州市兰石集团叁号门前方五十米处巷内提取被告人马尕西木及宗尤素夫丢弃的黑色广州木田轿车一辆,车牌号甘N1**03。并在车内发现粉红色女式围巾一条、化妆品三瓶。与闵扎果供述的,马尕西木和宗尤素夫二人驾驶黑色轿车,带自己一同到兰州市中医院门口附近,让自己下车去接毒品,以及放在车中粉红色女式围巾和化妆品就是自已的事实相互印证。(3)搜查笔录证实,在马麻乃禄丰县广通镇老街租住的出租屋中,提取了两双白色手套及半卷宽胶带,与马麻乃供述的,由于运费上涨,其与马志林分别戴白色线手套,添加毒品后,分装成5包,后又用宽胶带缠封的情节相互印证。在马绍昌家中提取硬纸手提袋两个,与马绍昌供述的,马尕西木到自己家中交给其运输的毒品是马尕西木用纸袋提来,亦与唐永平供述的,马绍昌交给其毒品海洛因是用一个纸质的手提袋装的,其在马绍昌家把毒品海洛因从纸袋里取出来装在了自已的布袋里的情节相印证。7、鉴定意见(1)临夏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公(理)鉴(毒)字【2009】117号理化鉴定书证实,所送检材1号—5号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2)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理化)字【2010】022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5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分别为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9.56%、66.74%、56.28%、59.14克%、58.78%。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容为讯问被告人马尕西木的过程。以上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辩论,经本院审查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马尕西木及其辩护人所提,马尕西木没有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其不认识涉案的所有人员;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尕西木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大肆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有从已生效的(2010)临州法刑初字第22号判决中判处的同案犯马麻乃、马绍昌、唐永平、闵扎果对马尕西木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作出供证;还有四名同案犯对马尕西木作出的混合辨认,辨认出马尕西木就是毒品的合伙出资人和负责指挥运输毒品的人;并有抓获经过、查扣的毒品、通话清单、借记卡账户明细、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被告人马尕西木积极参与并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故被告人马尕西木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核准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39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尕西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艺
代理
审判员 郑跃奎
代理
审判员 秦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