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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初1138号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鑫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鑫豪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138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鑫豪超市,经营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邓店村,经营者张锦。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鑫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居文

代理

审判员  郑 蓉

代理

审判员  李沫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