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238号原告刘畅,女,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光镜,男,1945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畅与被告李光镜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畅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畅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畅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