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4238号

刘畅与李光镜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刘畅,李光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238号原告刘畅,女,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光镜,男,1945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畅与被告李光镜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畅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畅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畅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