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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1273号

朱城坤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城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1273号

原告:朱城坤,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印象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察尔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58XXXX。

法定代表人:周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奋,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城坤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朱城坤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城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商惜华

审 判 员  冯珍珍

人民陪审员  焦兴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