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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1605号

王旭华、杨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旭华,杨俊,纪伟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王旭华,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杨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住水阁开发区。被执行人纪伟芬,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莲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俊、纪伟芬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金丰花苑3幢3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蓝天辰执 行 员 傅巍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傅陈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