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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保263号

康增江与段金亮、王显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增江,段金亮,王显敏,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莘县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263号原告康增江,男,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段金亮,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王显敏,男,约35岁,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莘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莘县交警大队综合楼。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字383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段金亮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的肇事车辆鲁P×××××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