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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996号

周淘罚金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996号被执行人周淘,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关于被执行人周淘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6)皖012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2016)皖012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周淘的罚金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012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周淘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陶稚果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