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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刑初198号

被告人刘新抢劫、抢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11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男,1981年7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淦田镇建宁村马厂组9号,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6年5月18日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2016年5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犯抢劫、抢夺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尾随步行的被害人谢某至泰山公馆对面的非机动车道,从身后勒住被害人谢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花坛里,并威胁说:“把手机给我,不然就杀了你。”随后抢走被害人谢某的苹果6PLUS手机1部、现金19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的手机价值5020元。2016年3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尾随步行的被害人郭某至龙腾国际小区对面的人行道上,被告人刘新从身后勒住被害人郭某的脖子,并用刀架在被害人郭某的胸前进行威胁,抢走被害人郭某的魅族NOTE2手机1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刘新将被害人郭某的右手划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其手机价值590元。2016年4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尾随步行的被害人邓某某至金质颐园小区前的地下通道附近,从身后捂住被害人邓某某的嘴,将其拖至地下通道的台阶中段并按倒在地,因被害人邓某某挣扎叫喊,被告人刘新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邓某某头部,并掏出刀架在被害人邓某某的脖子上威胁称:“你再动,我就杀了你。”随后抢走被害人邓某某小米手机2部。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手机共计价值1140元。2016年4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尾随步行的被害人彭某至康桥美郡小区前的人行道上,从身后捂住被害人彭某的嘴,将其按倒在地,并将刀架在被害人彭某胸前进行威胁,抢走被害人彭某苹果6S手机1部,现金500元。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的手机价值4200元。2016年2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骑摩托车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至碧玉花园小区门口,在被害人王某减速、被告人刘新骑车超过被害人王某时,被告人刘新趁被害人王某不备,抢走被害人王某的苹果6PLUS手机1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手机价值3600元。2016年3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泰山西路,尾随步行的被害人雷某某至瀚水栗源小区6栋2单元二楼楼梯间,从被害人雷某某手中抢夺1部苹果6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手机价值3750元。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新分别窜至株洲市天元区、芦淞区实施抢劫4次、抢夺2次,具体如下:抢劫1、2016年3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尾随步行的被害人谢某至泰山公馆对面的非机动车道,从身后勒住被害人谢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花坛里,并威胁说:“把手机给我,不然就杀了你。”随后抢走被害人谢某的苹果6PLUS手机1部、现金19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的手机价值5020元。2、2016年3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尾随步行的被害人郭某至龙腾国际小区对面的人行道上,被告人刘新从身后勒住被害人郭某的脖子,并用刀架在被害人郭某的胸前进行威胁,抢走被害人郭某的魅族NOTE2手机1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刘新将被害人郭某的右手划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其手机价值590元。3、2016年4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尾随步行的被害人邓某某至金质颐园小区前的地下通道附近,从身后捂住被害人邓某某的嘴,将其拖至地下通道的台阶中段并按倒在地,因被害人邓某某挣扎叫喊,被告人刘新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邓某某头部,并掏出刀架在被害人邓某某的脖子上威胁称:“你再动,我就杀了你。”随后抢走被害人邓某某小米手机2部。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手机共计价值1140元。4、2016年4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尾随步行的被害人彭某至康桥美郡小区前的人行道上,从身后捂住被害人彭某的嘴,将其按倒在地,并将刀架在被害人彭某胸前进行威胁,抢走被害人彭某苹果6S手机1部,现金500元。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的手机价值4200元。

二、抢夺1、2016年2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骑摩托车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至碧玉花园小区门口,在被害人王某减速、被告人刘新骑车超过被害人王某时,被告人刘新趁被害人王某不备,抢走被害人王某的苹果6PLUS手机1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手机价值3600元。2、2016年3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新至株洲市泰山西路,尾随步行的被害人雷某某至瀚水栗源小区6栋2单元二楼楼梯间,从被害人雷某某手中抢夺1部苹果6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手机价值3750元。被告人刘新抢夺被害人王某的苹果6PLUS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新的供述及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被害人谢某、郭某、邓某某、彭某、王某、雷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刘新指认物证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刘新抢劫被害人邓某某及抢夺被害人雷某某现场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被害人邓某某、彭某提供的病历复印件,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出具的(湘株)公(刑)鉴(法临)字[2016]22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出具的被抢劫、被抢夺财物的购买凭证,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株天价认定[2016]027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新作案工具摩托车被盗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013)株荷法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及(2015)释字第314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新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新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刘新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抢夺的部分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刘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新犯抢劫、抢夺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刘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新退赔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6920元,退赔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590元,退赔被害人邓某某经济损失1140元,退赔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4700元,退赔被害人雷某某经济损失375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32年5月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

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项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