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3执保301号

梁志刚与陆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志刚,陆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301号申请人梁志刚。被执行人陆海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志刚与被执行人陆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申请人梁志刚提供担保的其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

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陆海波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