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035号
原告:温江极速名车修理厂。个体经营户邓波。
被告:新疆胜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胜华。本院在原告温江极速名车修理厂诉被告新疆胜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一案中,因原告温江极速名车修理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江极速名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3.5元,由原告温江极速名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王 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