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957号
原告:刘石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731945。
法定代表人:张光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泉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灵井乡泉店煤矿。
负责人:朱广奇,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广奇,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刘石磊与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泉店分公司、朱广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刘石磊诉称,2008年10月20日,原告刘石磊与被告签订泉店煤矿选煤厂栈桥及1#矸石栈桥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栈桥钢结构及彩板制作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款工程总造价执行《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安装工程执行《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价综合基价(2003)》,工程造价(承包价)取费依据(综合基价+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利润+税金)×85%+材料价差,据实清算等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交付给被告,被告未将工程款付清,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依清算为准),并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思想,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不应扩张至不动产的债权纠纷。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不动产的物权纠纷也仅限定在“因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因此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尹雷军
审判员 张宇翔陪审员 刘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