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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4957号

刘石磊与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泉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石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泉店分公司,朱广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957号

原告:刘石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36731945。

法定代表人:张光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泉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灵井乡泉店煤矿。

负责人:朱广奇,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广奇,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刘石磊与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泉店分公司、朱广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刘石磊诉称,2008年10月20日,原告刘石磊与被告签订泉店煤矿选煤厂栈桥及1#矸石栈桥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栈桥钢结构及彩板制作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价款工程总造价执行《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安装工程执行《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价综合基价(2003)》,工程造价(承包价)取费依据(综合基价+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利润+税金)×85%+材料价差,据实清算等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交付给被告,被告未将工程款付清,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依清算为准),并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思想,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不应扩张至不动产的债权纠纷。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不动产的物权纠纷也仅限定在“因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因此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神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尹雷军

审判员  张宇翔陪审员  刘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