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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执复27号

唐国强与张崇裕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国强,张崇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复27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唐国强。申请执行人张崇裕(又名张存玉)。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唐国强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县法院)作出的(2016)湘0321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湘潭县法院认为,该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不存在程序违法或错误的情形,异议人唐国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院存在上述情形。为了慎重起见,该院已经决定暂缓拍卖一个月,但异议人唐国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关于价格评估的问题,锦宏价格评估事务所已经在评估报告以及回复函中说明评估价格只作拍卖底价的参考依据,具体价值以竞拍变现的实际金额为准。异议人唐国强的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异议人唐国强的异议。申请复议人唐国强称,第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异议人书面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要求湘潭县法院重新选择一家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湘潭县法院没有书面答复;第二、异议人对执行依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三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不服;第三、原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第四、异议人唐国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责任应由锦宏重工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第五、本案系合伙纠纷,清算的内容不仅包括合伙财产,也包括合伙债权债务。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湘潭县法院(2016)湘0321执异11号执行裁定。经审查查明,湘潭县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崇裕与被执行人唐国强合伙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潭执字第683-2号执行裁定,裁定对唐国强所有的湘C548**号路虎越野车进行拍卖。2016年1月19日,湘潭市锦宏价格评估事务所作出评估报告,评估车辆价格为204160元。2016年2月1日,唐国强对评估结论提出书面异议,但未提出异议理由。2016年2月3日,湘潭市锦宏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回复函,认为评估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作出的,结论是客观、公正的,评估标的具体价值以竞拍变现的实际金额为准,此次评估只作拍卖底价的参考依据。湘潭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受湘潭县法院委托,于2016年7月4日对唐国强所有的湘C548**号路虎越野车依法拍卖并成交,成交价为208160元。

本院认为,湘潭县法院在评估、拍卖唐国强所有的湘C548**号路虎越野车的过程中,不存在程序违法或错误的情形。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唐国强认为湘潭县法院应当重新选定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但并未提供本案存在“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湘潭县法院没有重新选定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唐国强提出的第一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唐国强提出的第二点至第五点复议理由系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唐国强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湘潭县法院(2016)湘0321执异1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唐国强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一农

审 判 员  肖 俊

代理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庞 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