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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431号

钟某某与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土地承包款人民币212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1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万 林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