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特29号
申请人:王业碧,女,1947年6月27日胜,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广谱镇柏杨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俊,重庆互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昌鑫,男,2006年12月29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花果山村中桥村民小组**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业碧与被申请人杨昌鑫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申请人王业碧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业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杨昌鑫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请人王业碧撤诉。(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刘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