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海元厨具百货日杂批发店。经营者:周海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细梅。
被执行人:湖南万凯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闻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湘潭市雨湖区海元厨具百货日杂批发店与湖南万凯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万凯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系多案被执行人,其财产在其他执行案中已经进入司法评估、拍卖程序,案件须等待被执行人湖南万凯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拍卖后,才能制定分配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新和
审 判 员 李金煜
审 判 员 吴湘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周 洁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