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41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郑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帅 更多数据: